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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27  18:12    信息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进行细化量化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和监督,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行使,提高综合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21年12月制定了《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2023年8月制定了《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免罚轻罚清单》)。各设区市相继出台裁量基准、免罚轻罚清单,初步明确裁量尺度和标准,推动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但在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相关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裁量程序不规范、裁量因素不科学、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不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24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更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

  二、制定依据

  《适用规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江苏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过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适用规则》纳入厅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于2024年3月启动《适用规则》编制工作,在认真梳理制定依据、开展调研摸底基础上,编制《适用规则》文本初稿,经多次集体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设区市文旅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通过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审议通过,于12月26日以省文化和旅游厅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全省文旅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裁量因素,以及裁量结果的五个等级所对应的具体情形等进行了规定,对主观过错的认定、行政处罚种类的轻重判断排序、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置原则、“可以并处”的处置原则等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作了统一规范,并对裁量权行使的内部程序提出了要求。

  (一)总体原则要求(第一至五条)。明确《适用规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对裁量权行使的总体原则、要求和裁量因素等作出规定。其中,第四条特别强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主客观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合法、必要、适当,以避免过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引发社会舆情等不良后果。

  (二)一般裁量情形(第六至十五条)。明确裁量结果五个等级,以及不同等级对应的具体裁量情形、处罚幅度和相关要求,便于执法部门在个案中正确行使裁量权。其中,第七条特别强调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普遍授权,应当普遍适用,避免该没收不没收,以符合“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而获益”的基本法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第十条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拟减轻行政处罚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严格规范减轻处罚的内部程序。第十四条明确了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十二个种类的轻重判断。第十五条对于法律法规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情况,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各地反馈建议,将最低罚款幅度的标准,由《征求意见稿》“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10%计算”,调整为“可以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5%计算”,下降幅度达50%。

  (三)特殊裁量情形(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于执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违法行为以及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处置规则予以明确。第十八条明确了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可以并处”的处置规则。第十九条明确了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置规则。这些条款大幅增加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可操作性。

  (四)内部监督要求(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对执法部门行使裁量权的内控程序做出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其中,第二十一条要求将裁量权行使情况纳入法制审核。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执法文书中载明裁量因素认定情况,增强说理性。第二十三条针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调整适用,为执法部门做出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了渠道。

  (五)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规定《适用规则》生效时间、有效期,明确与此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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