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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批省级非遗工坊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5-04-02 16: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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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非遗赋能作用,更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设非遗工坊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苏文旅规〔2023〕2号),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非遗工坊认定工作。现就推荐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加强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和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二)依托当地1项或多项覆盖面广、适于带动就业、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经营。

  (三)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稳定的销售平台和渠道。

  (四)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五)设立在居民就近就业的乡(镇)、村或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原则上不少于20个,并优先吸纳低收入人口就业。

  (六)已由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非遗工坊。

  二、申报数量

  根据各地非遗工坊建设数量,按照苏州市不超过8家,常州、南通、盐城、宿迁市各不超过5家,南京、无锡、连云港、扬州、泰州市各不超过4家,徐州、淮安、镇江市各不超过3家的分配名额进行申报。

  三、申报程序

  各地按照《关于建设非遗工坊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逐级遴选申报。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包含推荐申报情况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江苏省省级非遗工坊申报书(附件1)及有关佐证材料(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稳步推进推荐申报工作。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突出工作重点,避免层层加码,杜绝多头重复布置任务。

  (二)严格标准程序。按照《江苏省省级非遗工坊申报设立指南》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评审、申报等各项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高质量完成推荐工作。

  (三)按时完成报送。请各地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推荐申报材料电子稿发送至邮箱jswhtn@163.com纸质材料邮寄至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系人:唐宁;电话:025-87798849、19962007609。

  附件:1.江苏省省级非遗工坊申报书.doc

     2.有关佐证材料.doc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