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000014000271Q/2025-00024 主题分类: 公共服务
发布机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生成日期: 2025-03-31
文号 苏文旅规〔2025〕2号
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5-04-02 17: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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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3月31日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代表性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推荐和认定

  第六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个人指单个自然人。团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并分别掌握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第八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或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从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长期从事传承实践活动,熟练掌握和应用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五)常态化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七)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

  第十条  加大对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育力度,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或销售、管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自然人或团体,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通过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逐级推荐。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申请人具有传承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团体传承申请人应提交团体成员组成名单、成员技艺特点及分工等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四条  省有关单位拥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该项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五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复议,确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评审委员会审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反映。

  第二十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核实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保护支持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获得荣誉奖励等情况,同时包括文字和录音、录像等数字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组织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组织学习、培训;

  (五)邀请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传承活动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所属有关单位可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当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安排情况,确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五)开展传承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资助;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资料、实物;

  (三)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积极配合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管理和评估工作;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传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两年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评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累计两次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所属有关单位核实,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可终止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同时,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其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所属有关单位应及时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采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突出事迹和成绩进行宣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