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20000014000271Q/2023-00178 | 主题分类: | 审计监督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生成日期: | 2023-08-09 |
文号 | |||
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文物局关于下达2023年 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
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3号),现将2023年度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第四批)下达给你们,用于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确保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推动新时代江苏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市县增列2023年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预算支出指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7),省直单位列“文物保护”预算支出指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70204)。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及时下达、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会同文物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对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实施的项目,各市县在收到本文后一年以内,由文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项目资金调整方案,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超过一年未报项目资金调整方案的,收回专项资金。
附件:1 2023年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第四批)分配表.xls
2 2023年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第四批)绩效目标表.doc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文物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