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20000014000271Q/2022-00420 | 主题分类: | 综合工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生成日期: | 2022-05-10 |
文号 | 苏文旅函〔2022〕70号 | ||
名称 |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042号建议的答复 |
王建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体育、美育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双减”工作,去年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建立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苏委教工﹝2021﹞5号),此文明确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为此,我厅于今年3月份研究出台《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文旅规﹝2022﹞1号,以下简称《准入指引》),组织起草并即将下发《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对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资金管理、场所设施、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安全保障等提出了具体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这两个文件是在我厅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组织实地调研南京、苏州、无锡、南通、扬州5市400余家艺术培训机构,并对近2万家艺术培训机构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艺术类培训机构师资、场地、培训时间等方面监管的问题,两个文件中都作了明确规定。
1.关于师资。《准入指引》中明确“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授课者应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者居其一即可。同时,为避免滥竽充数情况发生,《准入指引》还规定授课者必须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2.关于场地。鉴于我省现有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大多属于小微企业和个体业主,50%以上的机构场所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实际情况,本着宽严适度的原则,《准入指引》中规定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实际教学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并按照培训科目规定不同的生均面积标准,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音乐类、美术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应不低于3平方米。同时,对培训场所的建筑、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提出硬性指标,并要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3.关于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我厅在《准入指引》中明确: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4.关于资金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厅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考虑培训内容、培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退费标准;一次性单科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时长,一次性收费所涉课程累计不得超过60课时;应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资金管理和收费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
下一步,我厅将在省“双减”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认真组织开展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同时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您对美育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建议,为我们加强和改进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帮助和借鉴。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注支持。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