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藏单位
为单位正式注册名称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二)藏品总登记号(或辅助账号)
总登记号指馆藏文物在现收藏单位《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上的登记号。
若无总登记号,应登录辅助账号或登记顺序号。辅助账号包括藏品分类号、索书号、档案编号、固定资产号、财产登记号或其他编号。
如此号中有冒号、逗号、正反斜杠、星号、问号、各种括号、竖杠等特殊符号,输入电子计算机时必须输入为全角,且要保证与馆藏文物对应的影像文件名中的总登记号部分要完全一致。
(三)文物名称
古代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文物的制造年代或使用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文物的地域、人文以及有关的工艺技法、纹饰题材、形态、质地等本体属性信息)、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中国古代文物有确切纪年的,名称中的年代信息一般标示朝代、年号和纪年数字,不标示公历纪年;外国古代文物有确切纪年的,名称中的年代信息一般标注国名、朝代、年号和纪年数字。
近现代文物定名应用时代、物主、事件、地点、用途等直接表述藏品的主要内容、特征。名称中的年代信息一般应标示主要历史时期或公历纪年。
文物定名一般按照时代、特征、通称顺序排列。
(四)定名一般规则
1.古代文物定名
(1)石器定名:以“年代”+“文化”(如已知确切文化)+“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2)石刻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质地”+“形制”定名。
(3)玉器定名:以“年代”+“文化”(新石器时代需加确切文化)+“特征”+“材质”+“形制”定名。
(4)陶器定名:以“年代”+“文化”(新石器时代需加确切文化)+“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5)瓷器定名:以“年代”(有年款的写明)+“窑口”(如已知确切窑口)+“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6)铜器定名:以“年代”+“特征”(含工艺)+“质地”+“形制”定名。
(7)金银器定名:以“年代”+“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8)其他金属器定名:以“年代”+“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9)漆器定名:以“年代”+“作者”(如确知作者名)+“特征”(含工艺)+“质地”+“形制”定名。
(10)竹木牙角器定名:以“年代”+“作者”(如确知作者名)+“特征”(含工艺)+“质地”+“形制”定名。
(11)织绣定名:以“年代”+“特征”(主要是纹饰内容)+“工艺”+“质地”+“形制”定名。
(12)甲骨简牍定名:以“年代”+“文字内容(或标题)”+“质地”+“形制”定名。
(13)砖瓦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质地”+“形制”定名。
(14)文具定名:以“年代”+“作者”(如确知作者名)+“特征”(含工艺)+“质地”+“形制”定名。
(15)货币定名:以“年代”+“钱名”(面值)+“质地”+“形制”定名。
(16)符节印信定名:以“年代”+“印文”+“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17)书法定名:以“年代”+“作者”+“书体”+“主要内容”+“形制”定名。
(18)绘画定名:以“年代”+“作者”+“主要内容”+“形制”定名。
(19)雕塑造像定名:以“年代”+“特征”(包括工艺)+“质地”+“形制”定名。
(20)文献文书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形制”定名。
(21)其他文物定名:可参照上述标准定名。
2.近现代文物定名
(1)文献文书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 通称”定名(“年代”写公历纪年为佳,下同)。
(2)徽章证件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质地”+“形制”定名。
(3)旗帜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形制”定名。
(4)标语匾额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质地”+“形制”(用途)定名。
(5)印信图章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质地”+“形制”定名。
(6)武器装备定名:以“年代”+“物主”(事件)+“特征”+“质地”+“形制”(用途)定名。
(7)音像制品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质地”+“形制”(用途)定名。
(8)名人遗物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质地”+“形制”(用途)定名。
(9)货币邮品定名:以“年代”+“发行单位”+“主要内容”+“质地”(邮品不需写质地)+“形制”定名。
(10) 交通工具定名:以“年代”+“特征”+“属性”+“形制”(用途)定名。
(11)生活用具定名:以“年代”+“特征”+“质地”+“形制”(用途)定名。
(12)生产用具定名:以“年代”+“特征”+“质地”+“形制”(用途)定名。
(13)其他文物定名:可参照上述标准定名。
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定名
(1)古脊椎动物化石定名:以“地质年代”+“动物名称”+“身体部位”+“化石”定名。
(2)古人类化石定名:以“考古学年代”+“古猿、古人类名称”+“身体部位”+“化石”定名。
(五)定名注意事项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仿制品,需注明。不能确定仿制时间的,应在年代前加“仿”字;如能确定仿制时间,则应标明仿制年代。
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本身严重残缺的文物,应先注明“残”字。
3.凡不能分割的文物,定名时应标记在一起:成组的文物,完整无缺者,要定一集体名称;失群者应在单个名称前标上集体名称。
4.书法、绘画文物中如有多人合作者,定名时为避免字数过多,应以最著名者或前二、三名为主,后缀“等合作”字样。
5.文物既无铭文、款识,又无特殊纹饰者,在器形前标质地。
6.凡文物附属的附件,不标在名称内,只在注中说明。
7.名称有铭文、款识的,一般应加引号(青铜器、书法、绘画除外)。
8.近现代文物、文献文书类文物等命名中用字描述较多,应尽量精简内容,用词精炼准确,但不能因字数限制而省略主要内容。
9.自然标本应依据国际通用定名法规定名。
(六)根据可移动文物和化石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确定相应的级别。
本次普查的文物认定工作应为文物和化石确定相应的级别,并按所属级别进行登录。暂不能确定级别的可移动文物和化石作为未定级文物登录。
(七)类别
1.分类原则
古代文物以质地为主分类,兼顾性质、功用;近现代文物以功用为主分类,兼顾质地、性质。
存世量较大、类别特征明显的文物独立成类。
一件(套)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特征,以其主要内容归类。
2.类别范围
本次普查的文物类别范围为:历史文物、古籍、历史档案、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3.具体类别
本次普查根据文物传统分类原则将历史文物分为31类。具体类别表见第四章。
4.类别选择
每件文物只选择一种类别范围和一种具体类别。如有交叉,应按性质、功用、质地的顺序进行选择。
(八)年代
文物的年代类型可分为制造年代、使用年代或生存年代。文物年代一般为其最初制造年代或实际使用年代。古生物标本年代一般为其生存年代。
年代标示一般原则:
(1)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
历史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纪年确切的可同时用公历纪年标示;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如少数民族政权、农民起义政权等)应标示中原王朝(正史)纪年,并注明地方政权年号或公历纪年。
近现代文物一般用公历纪年标示,纪年不详的用“清末”、“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所属主要历史时期(如“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标示。
(2)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3)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历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历纪年。
(4)历史朝代标示容易产生歧义的,可遵循以下原则:
①夏商周:年代明确的分别标示为夏、商、西周、春秋、战国。商或周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商周,西周、春秋、战国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周,春秋、战国不明确的可标示为东周。
②汉代:分为西汉、东汉,不明确的标示为汉代。
③三国:具体分为三国魏、三国蜀、三国吴,不明确的标示为三国,不可单独标示为魏、蜀、吴。
④晋代:分为西晋、东晋,不明确的标示为晋代。
⑤十六国:标示时代及国别;国别不明确的标示为十六国,不可单独标示为某一国。
⑥南北朝:标示南朝、北朝各代;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南朝、北朝或南北朝,不可单独标示为宋、齐、梁、陈。
⑦五代十国:标示时代及国别;不能确定国别的可标示为五代十国;属于十国之一的,只能标示为五代十国XX,不能标示为五代XX。
⑧宋代:分为北宋、南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宋代。
(5)外国文物标示其所在国别及年代信息,并加注公历纪年。
3.本次普查的年代信息表述
本次普查的年代表述应采用历史纪年、公历纪年、其他和年代不详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文物一般应在历史纪年、公历纪年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多个朝代并置时期的文物及其他不适合使用中国历史朝代纪年的文物应选择公历纪年。化石一般在地质年代中选择相应的年代范围。
文物年代已经认定的,采用已认定年代;文物年代未经认定的,暂选“年代不详”。
(九)质地类别
根据构成文物主体材料的物质成份确定文物的质地类别,分为单一质地、复合或组合质地两大类。
1.单一质地
单一质地分为无机质和有机质。无机质包括石、宝玉石、陶、瓷、砖瓦、泥、玻璃、金、银、铜、铁、其他金属和其他无机质等;有机质包括木、竹、纸、棉麻纤维、其他植物质、毛、丝、皮革、骨角牙、其他动物质和其他有机质等。
2.复合质地或组合质地
复合质地或组合质地是指由两种以上材质合成,分为无机复合或组合、有机复合或组合、有机无机复合或组合。
(十)尺寸
对文物进行测量所得到的数据。以厘米为基本单位,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1.单件文物
平面文物:方形文物测量纵(上下)、横(左右);圆形文物测量直径。
立体文物:测量长、宽、高;或测量高、口径、底径(口径、底径一律量外径)。
复杂形体按照陈列状态测量最大长、宽、高。
2.成套文物
组成部分规格基本一致的,如对联、文集、信函、经版、茶杯、硬币等,测量最大一件单体尺寸。
组成部分大小不一致的,如一套盔甲,分别测量各个单体尺寸。
组成部分数量众多且规格不一的,测量最大和最小一件单体尺寸,其它单体暂忽略。
(十一)质量
质量是指文物所含物质的量,即常说的“重量”。 以千克为基本单位称量,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文物的质量与其价值密切关联的贵重金属、宝玉石等,应称量质量。同一件套有多个单体的文物,分别称量各个单体的质量,并计算总和。
(十二)完残程度
分为完整、基本完整、残缺、严重残缺(含缺失部件)。应尽量填写入藏时的完残程度,若无,则填写登记时的完残程度。文物有微小损伤、发霉、褶皱、污迹、脱浆脱线、生锈、褪色、焦脆等状况,不影响文物的整体构成和内容完整性,不影响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记录为基本完整。
文物有局部损伤、伤缺、发霉、褶皱、污迹、脱浆脱线、生锈、褪色、焦脆等状况,比较影响文物的整体构成和内容完整性,同时影响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记录为残缺。
文物有明显或严重损伤、伤缺,发霉、褶皱、污迹、脱浆脱线、生锈、褪色、焦脆等状况,影响文物的整体构成和内容完整性,严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记录为严重残缺。根据器物形态特征可以判断缺失部件的(如带盖执壶缺盖),或成组物品明显缺失组件的(如成套书籍缺册),也记录为严重残缺。
(十三)保存状态
指文物的保存现状。可分为:状态稳定,不需修复;部分损腐,需要修复;腐蚀损毁严重,急需修复;已修复四种情况。
常见的属于“急需修复”的有机质文物有各种纸质类、丝质类等,无机质文物有铁质类等。
应记录本次普查标准时点(2013.12.31)的文物保存状态。
(十四)数量
1.文物数量(计件)原则
文物数量一般按“件套”(传统数量)和“件”(实际数量)两种方式计件。
“件套”是指具有统计意义,在功能与内容上相关联的独立个体集合,或独立个体本身的数量。
“件”是指可相对独立存在的个体或功能不可拆分的最小个体数量。
2.计件方法
单件文物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
成套文物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
由若干部件构成的不可分割的组合式文物,如成套的报纸、期刊,多卷本文集,著名人物的多本日记,名人书信、手稿合订本,成套的军装(含军帽、军上衣、军裤、帽徽、肩章、领章、胸章、臂章、腰带、佩剑)等。凡部件齐全的,作为一个完整集品,按一件文物计算及编号;凡部件不全的,作为残缺的集品,按一件文物计算及编号,待发现尚缺的部件后再作补充,直至补充完整。
同一性质、同一来源、且同一入藏时间的散碎品(如粮食、药材)、锈结品(如铜钱)、液态文物等,均按一件计算;如有原始分装容器的,则按分装的容器数计算。
(十五)入库时间
馆藏文物被现收藏单位登记入库的日期,即《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登记的日期或辅助账登记的日期。
(十六)来源方式
现收藏单位获得馆藏文物的行为方式,包括:旧藏、拨交、移交、交换、考古发掘、采集、征集收购、捐赠、拣选、制作、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