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根据《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文市发〔2013〕41号)规定,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据此,2017年原省文化厅修订了《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设区市城区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县(市)及三年内撤县(市)设区的区,城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以上政策依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