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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物探勘政策咨询
内容 尊领的领导:咨询一个政策问题,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现有一项目,选址意见书分为A、B、C三个分区,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但A分区为存量建筑物(保留不拆除),系因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平衡计算指标要求。如扣除A分区,则该项目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认定项目用地面积,是否无需开展文勘工作。盼复!
提交时间 2025-07-30 14:41:06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5-07-31 16:53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2025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您咨询的项目地块如果需要进行出让或划拨,且未进行过考古调查勘探,应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如果属于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工程占地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且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当地规定建设前应当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无需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具体请咨询属地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

答复单位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