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体育类”项目用于对外演出,要不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 |
内容 | 如果“体育类”项目,例如街舞、跆拳道、武术、国标舞、轮滑等,向社会公众展示表演,并且收取观看费用,需不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准予决定》? |
提交时间 | 2024-12-24 11:13:30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4-12-27 09:07 |
内容回复 | 您好,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您反映的“体育类”项目不属于文艺表演活动,则不在营业性演出审批范畴。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