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与《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 |
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江苏省《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听证的规定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如以上人员未提出听证申请,相关审批部门是否应当自行组织听证? |
提交时间 | 2024-10-25 08:42:16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4-11-01 14:28 |
内容回复 | 您好,如文化主管部门已向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且在规定时间内(通常是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前提下,在拟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或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相关审批部门在确信已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不组织听证,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