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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机构职能

江苏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省文化、文物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六)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七)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省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品牌建设,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一)指导、推进全省文物事业发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文物考古工作,负责全省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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