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2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厅字〔2022〕2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建设,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