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提高我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服务质量,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和《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文旅规﹝2020﹞6号)要求,决定对在我省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单位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接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并有意向在江苏省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等级评定。
二、参评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等级标准
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等级按自然年度评定,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等级评定以《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细则》)为依据,采取百分制,其中80分(含)以上为优秀,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四、评审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艺术考级机构承办单位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业内专家、义务监督志愿者等组成。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申请参加等级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的参评条件进行审核。在15日内,对不符合参评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申报表》退回申请单位;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盖章同意后将《申报表》报送设区市等级评定委员会。
2.现场检查。各设区市等级评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2到3名评定检查员持工作证明,依照《评分细则》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等级评定现场检查。如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派员检查的,等级评定委员会视情作出延期或撤销申请的决定。
3.评审公示。各设区市等级评定委员会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对评定检查员的现场检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单位等级,拟评定为优秀和合格等级的申请单位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复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维持原评定等级;公示期间异议理由经复审成立的,应调整评定等级。
4.评定公告。各设区市等级评定委员会将申请单位等级评定结果报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同意后,最迟于每年度10月31日前通过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发布评定公告,并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发布全省评定结果。
五、结果运用
申请单位每年度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考级机构签约委托的依据,优秀、合格等级的申请单位具备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考级机构可优先与优秀等级的申请单位签约。承办单位如发生违法违规和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情况,各设区市等级评定委员会可给予撤销等级或降低等级的处理。
考级机构最迟于每年度12月15日前与优秀、合格等级的申请单位签订委托承办协议,并将《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汇总表》(见附件3)和委托承办协议书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六、监督检查
考级机构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承办单位和考点设置数量,提升考级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评定委员会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全省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重点抽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等形式,确保等级评定工作高质量开展。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将对各设区市等级评定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
2.《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等级评定申报表》
3.《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汇总表》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