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000014000271Q/2020-00213 主题分类: 综合工作
发布机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生成日期: 2020-12-31
文号 苏文旅规〔2020〕8号
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5 11:58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物行政部门:

  《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文物局。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文物局

2020年12月31日



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 工程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检查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程检查。检查组成员或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条 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和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工程项目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开工备案、工程施工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岗前培训和到岗到位情况、工程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及变更手续,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工序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等)、监理(如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监理日志、月报、旁站签证、材料见证取样记录等)、审批和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和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 工程检查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设区市和县(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开展检查工作,在竣工验收前至少组织二次工程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施工和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工程审批手续、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和施工质量等。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规模,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设计重大变更、关键技术实施、重要节点和施工质量等。

第七条 工程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五)评议并反馈意见。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相关表格,由检查组成员签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现场反馈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六)检查组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现场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在整改工作获得工程检查部门认可前不得复工。

第八条 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工程检查,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说明检查时间、组成人员、检查过程,工程情况等内重点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并附相关检查表格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重大问题的,检查组应当立即向委托的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工程检查部门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工程的业主单位和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第十条 被检查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检查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整改工作。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督导整改并查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确有困难的,业主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程序管理、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项目,文物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并记入单位(个人)资质管理档案,作为对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进行年审的重要依据。对文物本体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检查和整改的文件资料应当纳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设区市(省管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检查工作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进展和检查半年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开展检查、未及时提交年度检查报告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 检查组成员存在违反检查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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