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000014000271Q/2020-00158 主题分类: 综合工作
发布机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生成日期: 2020-09-18
文号 苏文旅传〔2020〕96号
名称 关于做好旅游景区、剧院等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旅游景区、剧院等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1 10:11    信息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最新修订的旅游景区、剧院等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有序推进文旅场所开放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措施。按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0年9月修订版)》(附件1)要求,在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前提下,有序推进秋冬季旅游景区开放管理,接待游客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根据“能约尽约”的原则,推动全省5A级旅游景区和重点4A级旅游景区严格落实分时预约制度,切实提升旅游景区服务管理水平。按照《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四版)》(附件2)要求,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低风险地区可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强与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适当控制参加人数规模,优先放开室外举办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75%,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不同剧场之间应当实行错时错峰或者通过不同路径出入场。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附件3)《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附件4)要求,上网服务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要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科学动态调整演出场所防控策略和措施,加强精准防控,原则上不对全辖区、全行业实行“一刀切”。

二、开展督促检查。请各地近期对辖区内重点A级旅游景区、剧院等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开展督促检查,主要检查执行门票预约制度、实施限流管控、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业等情况、落实反对餐饮浪费要求相关情况。要总结借鉴今年“五一”和“端午”假期工作经验,指导文旅场所采取多种方式,紧盯重点环节和领域,切实保障经营秩序和安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餐桌文明宣传,有效制止餐饮浪费现象。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各地既要积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也要着眼于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做好改进和提升。

三、建立工作机制。按照省文旅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文化和旅游假日市场工作的通知》要求,立足“上下贯通,务实高效”原则,请各地明确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文旅场所开放管理工作联络人,共同建立假期工作联络协调机制,重点任务是处理假日期间文旅场所突发情况,应对重大舆情事件。请各地于9月30日至10月8日期间每天17:00前,将本地5A级旅游景区游客接待情况报厅资源开发处,剧院等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开放管理情况报厅市场管理处。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假日工作联络机制,强化沟通衔接,确保突发情况处理和信息报送及时高效。

请各地于9月25日之前报送本地工作机制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包括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处室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以及开展督促检查的情况。

联系人:厅资源开发处  章晓历  18963601633

    厅市场管理处  汤海洋  18900668985

 

附件:1. 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09月修订版)

   2. 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四版)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

   4. 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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