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000014000271Q/2020-00021 主题分类: 综合工作
发布机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生成日期: 2020-02-21
文号
名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事务的法律指南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事务的法律指南

发布日期:2020-02-21 14:06    

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法律知识,强化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汇总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事务的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群众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相关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指南。

一、旅游合同履行相关问题的法律指南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1.因疫情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应该如何解决?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因疫情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已经支付的费用或增加的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 因疫情影响旅游合同履行而产生争议的,可以寻求哪些解决途径?

(1)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进行投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投诉人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2)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游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旅行社能否解除合同?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文化活动相关问题的法律指南

1. 因疫情导致演出活动取消或延期的,观众可否退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2. 因疫情影响艺术培训合同履行的,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指南

1.文化和旅游场所拒不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营业的行为,应该如何查处?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3.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应该如何查处?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疫情防控期间,娱乐场所擅自营业,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为,应该如何查处?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复议的工作指南

2020年1月31日,江苏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就江苏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发布通告。

1.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期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计算。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之后召开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时间予以调整,避免人员聚集,具体由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另行通知。

3.因疫情防控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不能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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