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000014000271Q/2019-01610 主题分类: 综合工作
发布机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生成日期: 2019-11-22
文号 苏文旅发〔2019〕173号
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6 11:57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1月22日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受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省中长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旅游业发展规划、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全省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施的重大文化和旅游公共建设项目;

  (五)需要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按照法定职能和法定权限,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厅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处室负责启动决策程序。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处室。

厅分管领导、厅各处室、厅直属单位和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厅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开展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并根据调研情况初步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决策风险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十一条 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协调厅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派出1-2名专业律师参与专家论证,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未经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为风险过大、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对拟提请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领导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厅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厅党组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办公室。

  第十六条 在厅领导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厅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由厅主要领导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抗拒、变通、推诿、拖延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处室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厅领导研究审定。

厅领导根据决策后评估情况,集体讨论决定该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真实、内容准确、归档完整。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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