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破解我省文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点难题、共性问题,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我们对《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苏文教〔2008〕1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就《管理办法》内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踊跃提出宝贵建议,协助我们做好文本起草工作。也可以对当前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或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具体建议。
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文化科研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由省文化厅主管,用于资助本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重点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以及文化科技、文化艺术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三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面向本省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管 理 机 构
第四条 省文化厅成立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艺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省文化科研课题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省文化科研中长期规划;
(二)审定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
(三)审定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指南,审批立项课题;
(四)审定省文化科研课题优秀成果;
(五)审定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六)审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规办”)是省艺规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发布省文化科研发展规划及课题申报指南;
(二)负责省文化科研课题的评审、管理、成果验收、结项和推广;
(三)下达、管理省文化科研课题资助经费;
(四)组织建立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艺规专家库”),遴选省文化科研课题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成人员;
(五)评选和奖励省文化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学术研讨活动;
(六)调研全省文化科研现状,组织交流全省文化科研动态信息及管理经验;
(七)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入选省艺规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 评委会人员由省艺规办在省艺规专家库中,按比例随机遴选,报省艺规领导小组批准确立最终人选。评委会为非常设机构,每年遴选两次,其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省文化科研发展规划和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指南;
(二)评审省文化科研课题;
(三)参与课题研究成果的检查、推广等。
第八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模式。省艺规办为一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省文化科研课题的管理;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内高等院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省文化科研课题项目的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所承担的课题。文化厅直属单位及其他省直单位承担的省文化科研课题由省艺规办直接管理。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九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的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在组织该年度课题申报时同时发布。
第十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的选题,应顺应时代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有江苏特色的艺术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文化交流、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人才建设和文化科技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文化理论创新。
第十一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委托课题。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软件、专利等。
第十二条 委托课题用于资助文化发展急需或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委托课题经省艺规领导小组审定后,单独立项。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省艺规办按工作进度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同时发布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申报省文化科研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工作单位在江苏省境内;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能够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四)重点课题的申报者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申报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同专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
(五)一般课题申报者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不具备中级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省文化科研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省文化科研课题的申报。
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及省文化科研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申报评审书》中。
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须有筹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度省文化科研课题按时完成率低于70%的,本年度上报申请课题总数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申报课题总数的70%,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评审书》中课题负责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以及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八条 省艺规办按下列程序组织省文化科研课题评审:
(一)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当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二)将资格审查合格课题交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判,同时综合考虑课题组团队研究能力,以及与课题负责人研究专业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三)申报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同意并经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获准立项;
(四)省艺规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艺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省艺规办应当对拟立项课题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向省艺规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省艺规办应当对相关异议及时调查,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艺规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对批准立项课题,省艺规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课题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二)涉及与本人有关课题时,予以回避;
(三)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经核定拨付用于资助科研人员开展省文化科研课题研究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艺规办根据省文化科研中长期规划和经费情况,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经省艺规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为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积极性,课题负责人所在管理单位应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30个自然日内寄回省艺规办。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省艺规办接到回执后,将课题资助经费分期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拨付,分两次进行。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九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有关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财政、审计、省艺规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该课题经费使用帐目,如实编制《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验收结项审批书》(简称《验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并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自筹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专著、专利等一般为2-3年。
第三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管理办法和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研究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省艺规办将不定期对课题进展情况、经费使用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实施整改。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组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但研究报告、论文、软件、专利延期累计不得超过2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2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由二级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艺规办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延期结项;
(七)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中止课题协议;
(九)撤销课题;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二级管理单位审批并报省艺规办备案:
(一)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二)其他一般性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艺规办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十条 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课题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课题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经费、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验收、结项、出版情况;课题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七章 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四十一条 为科学评估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艺术科学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课题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验收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四十二条 省文化科研课题最终成果的验收由省艺规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省艺规办提前发布验收时间和标准,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前提交验收材料;
(二)省艺规办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审查合格材料交评委会进行集中评审验收;
(三)评委会人员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报评审书》预期目标,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提出验收成果等级建议;
(四)省艺规办应当及时将验收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由省艺规办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免于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课题仍须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或研制材料上报。
第四十五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由省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合格的,由省规划办发给《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出版和推广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研管理单位和课题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江苏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建立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成果库,出版课题成果汇编。
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研究成果一般只能在境内出版;特殊情况须在境外出版的,必须经省艺规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拥有课题结项成果的使用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艺规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苏文教〔200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