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000014000271Q/2012-00354 主题分类: 综合工作
发布机构: 江苏省文化厅 生成日期: 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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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文物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文物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2-03-19 16: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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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文化遗产局),南京博物院:

  现将《2012年全省文物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2012年全省文物工作要点》

江苏省文物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2012年全省文物工作要点

  2012年是《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修订10周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党的十八大将隆重召开,文物事业进入又一轮黄金发展期。2012年全省文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主动参与文化建设工程,全面实施江苏文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提升服务,不断增强文物事业服务公共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全力推进“十二五”文物事业重大目标

  1、抓好全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的学习贯彻。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文物工作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江苏文物事业发展明确了目标、落实了措施。2011年,省发改委和省文物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文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其项目库,这是我省文物行政部门第一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编制印发文物事业发展五年规划,是一份质量和层次很高的规划。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博机构要及时组织学习省政府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结合地方实际对本地区今后五年的文物事业发展进行谋划,提出目标,落实措施,保障全省五年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省文物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组织专项调研督查。

  2、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利用率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完好率的基础上,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利用率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好地体现政府主导的地位,实现文物保护的社会价值。省文物局将出台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指标体系。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逐一调研排查,分门别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成熟一个,开放一个。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提升开放利用条件,改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更好地发挥文物保护单位的社会效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大力推进县级博物馆建设。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实现每个县级行政区有一座以上真正意义上的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的指标,同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县建设一个反映地方特色的专题博物馆。已经拥有博物馆的县要在提升主动服务意识、优化硬件设施、改进展陈水平、拓展展陈领域及方式等方面实现突破。同时,博物馆建设不仅是数量的增加,更应是品质的提升,要更好地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省文物局将与尚未完成博物馆建设任务的县(市)文化部门签订责任书,并对2011年全省县级博物馆建设推进会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4、有序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重在质量。江苏要在今后两个五年计划时间里,公布20个左右省级大遗址名录,同时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和发展规划。有条件的,积极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建成后的考古遗址公园应当成为展示地域文明特色及其个性,包含较高文化品味的新地标,通过与休闲绿地广场的有机结合,成为深受广大公众喜爱的公共文化空间,成为助推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5、全力推动文物安防达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强化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始终把文物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制度建设抓起,把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责任制,分解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工作环节。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和预防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建立安防达标试点,对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防等级重新评估,强化技防、物防能力,尽快完成文物风险单位达标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二)健全体制机制,营造文物保护良好法制环境

  6、进一步完善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标准(文物工作部分)。建立省辖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文物保护指标体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协助省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省辖市政府依法保护文物工作情况的督查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做好省文物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作。

  7、推进基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推动尚未完成文化体制改革的县(市、区)在三局合一时内设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新组建的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内设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争取全省每县(市、区)均有文物行政执法和管理机构。

  8、深化文物行政执法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江浙沪地区文物行政执法交流工作,分批组织部分市县文物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到浙江、上海开展调研交流活动,并和浙江、上海联合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探索和长三角区域外省市进行合作的机制。根据国家文物局要求,与海洋、海事等部门共同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我国管辖海域(江苏部分)水下文化遗产监管工作。

  9、提高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水平。组织文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2010年至2012年全省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优秀案卷拟参加国家文物局案卷评比活动。举行全省文物法制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组织开展两年一届的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协助省人大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在苏期间有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项目,打造江苏文物工作亮点

  10、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继续发挥大运河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的优势与作用,做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修改完善工作,争取省政府批准公布。继续实施大运河(江苏段)沿线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做好大运河遗产点段材料汇编、配合国家文物局实地检查、考察等申遗准备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完成江苏省申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项目的遴选上报工作。推进世界文化遗产和预备名单监测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资源保护工作水平。

  11、实施文化遗产解读工程。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拟订文化遗产解读工程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委宣传部,将该项目列入省宣传文化发展基金资助项目,适时举行江苏文化遗产解读工程启动仪式。

  12、做好全省博物馆服务水平提升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馆藏文物系列巡回展览。继续做好县级博物馆展览展示和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汇编出版《江苏省县级博物馆展览展示与服务水平提升工程》(截止2011年)。

  13、开展文物援疆工作。通过技术援助、业务培训、交流展览等方式,对新疆文物工作予以对口支援。组织伊犁州等17个州、市、县文物局长参加江苏文物法制培训,到有关地区参观调研。

  (四)打牢基础,推动程序化、规范化建设

  14、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续文物保护工作,及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普查数据分析研究,推动普查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督促做好省级以上特别是列入“十二五”规划项目库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区域性重点文物资源调查与保护工程,开展苏北地区汉代城址、仪征真州复闸调查。实施首批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水平定级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15、加强民办博物馆及行业博物馆管理。召开全省民办博物馆馆长座谈会,会同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规范全省博物馆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江苏省博物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6、规范南水北调等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管理。做好《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召开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文物保护总结表彰大会暨考古成果汇报会,编纂出版《江苏考古成果汇编(2010-2011卷)》。

  17、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规范、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标准和文物保护工程巡查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出台《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规范》、《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估定级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设全省文物保护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举行第三届全省文物保护优秀工程评比暨全省文物保护工程汇报表彰会。

  (五)做好文物科研、宣传、业务培训工作

  18、做好全省文物科研、理论创新工作。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指标预研究。编辑出版《江苏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江苏博物馆》、《江苏省文博论文集2012’》等。

  19、扩大对外宣传。召开全省文物宣传工作会议,对近年来全省文物宣传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全面部署今后几年文物宣传工作,充实完善全省文物信息宣传通联员队伍。精心组织好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系列活动,持续扩大文物保护社会宣传和社会影响。

  20、做好文物保护业务培训。开展“六五普法”。做好文物保护从业人员岗位轮训工作,举办全省文物法制、全省基层文物行政管理干部、可移动文物普查等培训班。

  21、协助国家文物局组织好无锡论坛、扬州世界运河名城博览会等重要活动。

  22、开展创先争优、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三解三促”等活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及党群工作。